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等2个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月19日
附件1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
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与学院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团体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捐赠,支持学院发展。学院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筹集办学资源。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
(二)合规合法。所有的捐赠行为必须合法,所有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毁损。
(三)捐赠无偿。捐赠双方不以捐赠为名进行不当利益交换。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五)公开公益。捐赠财物的使用必须公开,符合公益目的和学校利益,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基金会是经浙江省供销社批准成立,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院成立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理事会,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在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管理资金和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3.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审核、办理学院及各系(部)、处室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捐赠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捐赠方式
1.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
2.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
3.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
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八条捐赠程序
1.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填制《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捐赠登记表》。
2.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3.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接受捐赠的合法凭证。
4.对于大额捐赠者,可由捐赠双方协商决定是否举行捐赠仪式。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捐赠基金的设立
(一)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设为非定向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定向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设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二)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设为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各系(部)、处室基金(指各部门、系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的基金)。
第十条各系(部)、处室接受社会捐赠设立专项基金,拟定所设基金使用的方向,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各系(部)、处室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收集有关基金资料(含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报院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捐资10万元以上(含),单位捐资20万元以上(含),可设立以捐赠方命名或根据捐赠方意愿命名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名称一般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或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部门、系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五章捐赠财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捐赠财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合法和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2万元以下的小额捐款,可以由各系(部)、处室先行接收,并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捐赠登记表》,于当天统一交基金会。大额捐款可采用转账或直接交基金会。
第十六条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款支付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规定或捐赠协议约定办法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各系(部)、处室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仪器设备、车辆、图书、建材等),应根据捐赠资产的属性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接收。除按捐赠者要求签订捐赠协议之外,均须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捐赠登记表》,并按学校相应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基金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捐赠财物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
(一)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持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学校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师生出国进修和深造;
(五)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六)资助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八)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九)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十)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十一)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教育事业的项目等。
第十九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每年用于管理费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各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付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定期向捐赠方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按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捐赠鸣谢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五条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捐赠者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答谢方式可由捐赠方与学校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经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秘书处负责解释。
协议编号:
非 定 向 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为支持高校对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双方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自有财产(详见打勾项)予乙方:
□1. 现金
□人民币□美元□港币□其他
金额:(大写)。
□2. 动产
该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此处不够填写可另纸附页并作为附件):
1)名称及品牌:
2)规格及型号:
3)数量:
4)质量及成色:
5)价值:原值:现值(或重置价):
6)是否设定抵押等状况:
□3. 不动产
1)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2)不动产所有权人:
3)权证名称和编号:
4)不动产座落:
5)不动产性质和类型:
6)有无设定抵押:
7)其他状况:
第二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
1. 交付时间:
2. 交付地点:
3. 交付方式:
第三条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乙方,并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以完成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并交付行为,作为甲方已履行捐赠义务的标志。
第四条捐赠财产办理所有全转移登记手续涉及的税费等,由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捐赠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保证所捐赠物没有权属、质量或功能使用上的瑕疵。
第七条乙方有权在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八条乙方根据国家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形式的鸣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根据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363672108357
签订时间:
协议编号:
定向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丙方(使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以下财产,用以支持丙方事业的发展,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自有财产(详见打勾项)予乙方:
□1. 现金
□人民币□美元□港币□其他
金额:(大写)。
□2. 动产
该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此处不够填写可另纸附页并作为附件):
1)名称及品牌:
2)规格及型号:
3)数量:
4)质量及成色:
5)价值:原值:现值(或重置价):
6)是否设定抵押等状况:
□3. 不动产
1)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2)不动产所有权人:
3)权证名称和编号:
4)不动产座落:
5)不动产性质和类型:
6)有无设定抵押:
7)其他状况:
第二条甲方捐赠的自有财产指定用途分类为(请勾选):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支持毕业生就业□奖励教师
□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学校基建项目
□其他指定用途
具体为:
第三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及本会账户:
1. 交付时间:
2. 交付地点:
3. 交付方式:
第四条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捐赠财产办理所有全转移登记手续涉及的税费等,由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
第五条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交予丙方,丙方对所收捐赠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甲方和乙方备案。
第六条乙方和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使用协议。
第七条丙方在使用本捐赠财产时,有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主动接受乙方监管,并定期向甲、乙方报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八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保证所捐赠物没有权属、质量或功能使用上的瑕疵。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363672108357
签订时间:
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电话:
地址:
签订时间: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
捐赠登记表
捐赠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 |||||||||||||||||||
地址 | | 邮 编 | | |||||||||||||||||
电话/手机 | | 传 真 | | | ||||||||||||||||
若为校友,请提供以下信息: 入校年份毕业年份专业 | ||||||||||||||||||||
捐赠金额 | 币 种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个 | 大 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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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内地□港澳台□海外 | |||||||||||||||||||
捐赠实物 | | 数 量 | | 折合金额 | | |||||||||||||||
捐赠用途 (可多选) | □非指定用途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 □奖励教师□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学校基建项目 □其他指定用途(请注明) | |||||||||||||||||||
备注 | | |||||||||||||||||||
捐赠方承诺对捐赠的财物具有合法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捐赠方(签章)年月日 | ||||||||||||||||||||
以下由使用方填写: | ||||||||||||||||||||
使用方 | | 项目负责人 | | 传真 | | |||||||||||||||
电话/手机 | | | ||||||||||||||||||
以下由基金会填写: | ||||||||||||||||||||
移交日期 | | |||||||||||||||||||
备 注 | 经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银行账户
账号:363672108357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附件2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财务部门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留存作为基金会收益。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定向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及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第十五条 非定向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理事长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日常管理经费,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和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和理事长签字支付。募集非定向基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基金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年度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授权运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通过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等方式进行运作,不得投资股票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对于银行定期存款,秘书处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第二十四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