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完善《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必要时可以成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督察职能,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条例》、基金会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
(四)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监事之间不得由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有出席监事审阅、签名。
第八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