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理事会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5- 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依据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会议表决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理事会秘书处将会议主要内容摘要在基金会网站公开。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