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基金会选聘人员构成。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基金会选聘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选聘计划,报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聘用,基金会选聘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聘用。基金会聘用工作应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合同。
1.合同签订。选聘人员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安排与基金会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2.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
3.合同终止和续订。按照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合同到期即自行终止。若双方均有续签合同的意愿,可以续签。
第七条 选聘人员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安排、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为工作人员提升业务水平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选聘人员人事档案由学校保存并管理,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如提出辞职,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因擅自离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选聘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学校《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选聘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考核奖挂钩并作为个人培训发展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基金会选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基金会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