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投资方式,有效发挥资金保值增值作用。
(一)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二)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四)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投资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条 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有限制性约定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章 投资范围与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设立投资专家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副秘书长、金融、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负责投资咨询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协助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必要情况下指导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协助基金会完成投资活动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
(五)对基金会收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资产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可用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
(二)委托投资应基于捐赠者(投资人)的意愿(按协议约定);
(三)投资项目超过上述范围的,经投资专家委员会审议,经基金会财务、法务等部门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基金会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并经基金会法务审核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会投资管理活动由秘书处、财务部、理事会、投资专家委员会、监事会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起草投资方案、执行投资方案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二)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投资方案;
(三)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不少于20年;
(四)对投资进行监控,包括投资计划的执行、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向理事会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六)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投资的核算;
(七)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八)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调查;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投资活动权利。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三)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四)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五)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六)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投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执行,各类投资支付,必须经过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行为应按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七章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为投资本金的10%。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审批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四)基金会投资项目,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五)其他经过论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投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投资项目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风险防控止损点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在委托投资中,受托的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经评估其信用状况或投资能力存在质疑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投资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二)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