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3  查看次数: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基金会理事长印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和监督等。

第五条 公章存放在基金会办公室,由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具体人员保管,作为银行预留印鉴。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保持印章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七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

第三章  公章使用审批

第九条 公章使用经用印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条 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