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证件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件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证件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
第三条 使用基金会证件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对证件的使用人及用途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第五条 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办公人员因公借用,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借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证件,以防证件损坏、丢失。
第六条 因基金会年检需要寄送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的,应使用机要渠道寄送,必要时应由证书保管人直接送达民政厅,确保证书安全性。
第七条 未经审批同意,所有证件不得出借、转让。
第八条 因故导致证件的损坏或丢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需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有关单位办理证件的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九条 证件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件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