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师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自愿、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一是协助基金会走访调研核实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师生或接受资助单位的相关情况;二是符合条件的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夏令营活动;三是参加基金会组织的送教下乡、教育帮扶等活动;四是基金会认定的其他志愿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具备志愿服务项目所需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遵纪守法意识。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或委托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基金会志愿者聘书或表彰或其他形式的鼓励;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且符合志愿者的基本条件,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单位组织推荐的,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负责审查),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九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由基金会向其颁发“基金会志愿者聘书”。
第十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对志愿者开展的活动及取得成果的资料进行存档;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培训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团队领队)负责进行辅导。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二)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四)特别优秀的,进行发文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