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令第400号)、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为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境内活动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投资理财规划;
(五)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六)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大募捐;
(八)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九)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十)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三)本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涉外活动主要包括:
(一)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二)与境外社团组织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四)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五)以社团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项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党委、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供销社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等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审议时,监事须到会行使监督权,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纪要内容。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