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支部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基金会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金会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款规定的党建活动,包括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基金会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但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活动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按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基金会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基金会党支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基金会党支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并报基金会党支部批准。
第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据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按每餐不超过40元控制;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党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严格控制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需经基金会党支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每年按照党建要求申报预算,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党组织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应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纪委对基金会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基金会党支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